原帖由 bshxw 于 2013-6-12 08:29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56218&ptid=4803201][/bbs]
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两年!
法官脑袋进水了吧,这么明显的舞弊也敢干?
原帖由 以性的名义 于 2013-6-12 14:21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60199&ptid=4803201][/bbs]
哈哈哈,居然还能为这种事大惊小怪?
原帖由 中山 于 2013-6-12 19:08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63927&ptid=4803201][/bbs]
呵呵,作者大大,敝人虽然不是法律行业的,然据我所知:缓刑的期限是不能低于有期的期限,最高不能超过五年。
因而小燕子的小弟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,那么缓刑最低就应该是三年哦。
原帖由 以性的名义 于 2013-6-12 19:14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64008&ptid=4803201][/bbs]
呵呵呵,我也不是学法律的,所以有错误没那么严谨是完全可能的,但我好像只是看到过这样的判例就这么写了,如果确实错了,我会订正过来,感谢中山兄指正。
原帖由 xy4321 于 2013-6-12 17:36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62858&ptid=4803201][/bbs]
弱弱的提个意见,更新的内容能不能多一点,谢谢。
原帖由 lujiaguai 于 2013-6-13 09:02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70543&ptid=4803201][/bbs]
哎, 本想说点什么,无奈一大早得知老猪斗铠太监的消息,顿时兴致全无。
兔死狐悲之感顿生~
相聚就是为了离别,开篇就是为了结束。
陪伴这么久,本文不知道什么时候完结?
原帖由 ..... 于 2013-6-13 21:20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79398&ptid=4803201][/bbs]
27楼的回复内容是复制来的,在性大在另外一个论坛发表的此文后的回复。作为一个五级的老会员,居然能复制别人的回复,呵呵!
原帖由 老僵 于 2013-6-14 11:47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86272&ptid=4803201][/bbs]
绿嘛,偶尔为之,作为夫妻或者情人之间情趣的一个调节很不错,不过成天就想着绿,就跟吸毒一样,刺激需要越来越重,以后对绿也不感兴趣了呢?这文章开始看看还是很不错的,慢慢的,就只是为了绿而绿了,失去了某种刺 ...
原帖由 中山 于 2013-6-12 19:08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863927&ptid=4803201][/bbs]
呵呵,作者大大,敝人虽然不是法律行业的,然据我所知:缓刑的期限是不能低于有期的期限,最高不能超过五年。
因而小燕子的小弟既判了有期徒刑三年,那么缓刑最低就应该是三年哦。
原帖由 不以性的名义 于 2013-6-16 15:47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922217&ptid=4803201][/bbs]
中山兄知识面广博啊,这个细节问题,我刚刚找度娘问了一下,确实如是: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不低于原刑期且不高于五年。
原帖由 中山 于 2013-6-16 21:21 发表 [bbs=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90926847&ptid=4803201][/bbs]
哈哈,多谢您的谬赞哦!
敝人与《情》文的作者是老朋友啦,第一次看到您的ID,敝人还误以为是作者呢,呵呵…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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